1 下列何種買賣,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規範之特種買賣?

(A)分期付款買賣(B)拍賣 (C)郵購買賣 (D)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2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答案:B

2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種類?

(A)生育(B)醫療 (C)失能 (D)失業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答案:D

3 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A)勞動契約同步原則(B)申報原則(C)許可原則(D)實際到離職原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答案:B

4 有關低收入戶之健保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低收入戶具有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格

(B)低收入戶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C)低收入戶就醫時,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D)低收入戶屬於社會救助對象,其就醫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因此不納入全民健保投保對象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 27 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第 30 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

   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第 99 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

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答案:D

5 依照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受刑人 (B)退休之勞工

(C)已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D)失蹤達6個月以上之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答案:D

6 雇主因業務緊縮而解僱勞工,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應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B)雇主應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C)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應給予資遣費(D)雇主不須給予預告期間;不須給予資遣費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答案:A

7 甲男受僱於A貿易公司,任職7年,A公司的員工有10人,甲男為了照顧先天性心臟病的4歲兒子丙,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得向A公司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育嬰假 (B)家庭照顧假(C)減少工時(D)調整工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答案:B

8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請問由一位女性醫師獨立開業的耳鼻喉診所,在徵求護士的求才廣告上登載:「女醫師徵護士,限女性,薪資可議,有經驗者佳。」是否違反該條規定?
(A)否,護士的工作性質僅適合女性擔任(B)是,是性別歧視之工作招募
(C)否,如果是女性雇主招募女性員工可以限女性(D)是,是性傾向歧視之工作招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答案:B

9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如果在職場上有性別歧視之情形,其法律上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負擔?

(A)差別待遇之事實和非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差別待遇之理由,都由雇主舉證

(B)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之事實和其係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之差別待遇,都由受僱者舉證

(C)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之事實釋明後,雇主就差別待遇非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負有舉證責任

(D)雇主就差別待遇之事實釋明後,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係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負有舉證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答案:C

10 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障的受暴對象?

(A)兄弟姊妹 (B)曾有同居關係者(C)前配偶(D)家庭看護工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答案:D

11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28 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

(D)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答案:A

12 下列何種性質之法源,可以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A)習慣 (B)判例(C)自治法規(D)外國法

答案:C

13 下列何種行為不須以書面為之?

(A)婚約 (B)結婚(C)約定夫妻財產制(D)兩願離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答案:A

14 下列有關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正當防衛係屬阻卻違法事由(B)避難過當係屬阻卻違法事由

(C)依法令之行為係屬阻卻違法事由(D)瘖啞人之減刑,非屬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答案:B (原本法律上規定犯罪行應罰而因特別條件不罰者,為阻卻違法事由)

15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第768條~第771條)

答案:C

16 下列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

(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民法

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答案:A

17 有關遺囑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之地位(B)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C)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D)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99 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200 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答案:A

18 甲向乙承租A屋,因大地震導致該屋水管漏水,如甲乙未約定亦無習慣,則應由何人負修繕義務?

(A)由甲負修繕義務(B)由乙負修繕義務(C)甲乙負連帶修繕義務(D)由政府負修繕義務

民法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答案:B

19 下列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何者自始無效?

(A)向熟識的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B)接受陌生人新臺幣1千萬元之贈與

(C)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D)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

民法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答案:C

20 分期支付之價金完全清償時,即取得此車之所有權。該物權行為為何?

(A)附負擔之物權行為(B)附既成條件之物權行為

(C)附解除條件之物權行為(D)附停止條件之物權行為

民法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答案:D

21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民法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答案:B

22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A)告知訴訟 (B)天災 (C)聲請調解 (D)提付仲裁

民法

129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B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民法

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756-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1190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191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1192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197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答案:B

24 下列何種權利之標的物為動產?

(A)普通地上權 (B)典權 (C)農育權 (D)留置權

民法

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911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850-1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928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答案:D

25 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2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答案:D

26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從新原則,依審判時規定處斷(B)適用從新原則,依犯罪時規定處斷

(C)適用從嚴原則,依刑罰效果最嚴重之規定處斷(D)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刑法

2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答案:D

27 下列有關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有誤?

(A)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

(B)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時起算

(C)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D)行刑權時效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83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82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答案:B

28 下列有關易刑處分之敘述,何者有誤?

(A)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

(B)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易服勞役

(C)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視為未宣告

(D)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答案:C

29 以下關於「罪刑法定原則」內涵的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犯罪及刑罰的規定,應具有明確性   (B)不得以「習慣法」做為論罪的依據

(C)在刑法的適用上,是完全禁止「類推適用」(D)對行為人不利的法律變更,則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

答案:C

30 以下關於「褫奪公權」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遭褫奪公權時,喪失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行為人遭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褫奪公權在性質上屬於「從刑」

(D)同時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緩刑期滿之時起算

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答案:D                                                                               

31      以下何者並非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緊急避難 (B)業務上正當行為(C)被害人之同意(D)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答案:C

32 自然人之著作,得在死後享有多久之保護期限?

(A)30年(B)40年(C)50年(D)60年

著作權法

30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答案:C

33 有關法律制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B)應經監察院通過,立法院公布

(C)應經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公布(D)應經立法院通過,考試院會同公布

憲法

3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170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答案:A

34 直轄市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者,稱為:

(A)自治通則 (B)委辦條例(C)自治規則(D)自治條例                      

答案:D

35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在自治條例中規定處以行政罰之地方自治團體有:

(A)僅直轄市

(B)直轄市、縣(市)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答案:B

36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9條規定,下列有關委辦規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

(B)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而訂定

(C)訂定後,由地方政府逕行發布

(D)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答案:C

37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發布命令之方式為補充規定?

(A)剝奪人民生命之刑罰構成要件(B)給付行政措施

(C)地震後房屋半倒或全倒發放救濟金之認定標準(D)行政秩序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刑法無法律授權

答案:A

38 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B)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與欲達成之公共利益間,應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不得違反上位階之規定

(D)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C為法律優越原則

答案:A

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A)審判獨立(B)檢察一體(C)行政一體(D)審檢一體

答案:D

40      現行刑法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係下列那一種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B)從輕從新原則(C)法律保留原則(D)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A

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

(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內政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答案:A

42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應遵守若干法律原則,請問下列何者不是應遵守之原則?

(A)平等原則(B)比例原則(C)從舊從新原則(D)誠信原則

答案:C

43 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權利限制或者課予義務,係屬違反憲法上之何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C)法明確性原則(D)比例原則

答案:A

44 一般保證人在何種情形下,依法不會喪失先訴抗辯權?

(A)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下落不明時(B)主債務人受破產之宣告

(C)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D)保證人自己拋棄先訴抗辯權

民法

745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74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答案:A

4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B)3年(C)4年(D)5年

民法

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答案:D

46 債務人甲就同一原因金錢債務對乙負有原本、利息及費用之債務時,因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不得變更

(B)僅甲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C)僅乙得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D)甲、乙得約定應先抵充之債務

答案:D

47 甲為乙之子,假設甲如欲拋棄繼承,甲依法最遲應於何時拋棄繼承?

(A)於乙未死亡前(B)於繼承開始時起2個月內

(C)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D)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民法

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答案:D

48 下列何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A)法規之變更(B)法規之廢止(C)法規定有施行期間(D)行政處分之撤銷

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Tip:當法條有變動時,才會有信賴保護問題。

答案:C

49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與下列何種原則有關?

(A)明確性原則(B)誠實信用原則(C)平等原則(D)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C

5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而不得僅以命令定之?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

(B)大學之選課事項

(C)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發放之條件

(D)實施臨檢之要件及程序

警察勤務條例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1)事先要求:政府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即法律保留。

(2)事中要求:程序上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事後要求:應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提供人民救濟途逕。

絕對法律保留: 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警察臨檢、土地徵收、爭訟程序、中央民意代表報酬或待遇、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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